各镇(乡)人民政府:
为了切实发挥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模范带动作用,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,实现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,我们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和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>办法》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自行申报,区农业局审核后评选确定。示范合作社申报条件如下:
1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获得法人资格,并在区农业局登记备案,发展成员10人以上,且80%以上为农民成员。
2、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或优势特色产业设立,产业规模较大,带动农户50户以上,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,年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上。
3、有固定的生产、服务及办公场所,有符合实际的章程和完善的组织机构,规章制度健全,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合理,职能明晰,制度与内设机构职责摘要上墙,格式统一。
4、内部管理民主,每年至少召开2次成员(代表)大会,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成员(代表)大会讨论决定,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以上,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,会议表决实行“一人一票制”。
5、财务管理制度健全,独立核算,会计人员持证上岗,账表齐全。
6、为成员统一采购物资占成员生产使用所需物资的50%以上,开展技术培训 ,并能按照合作社实际,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,统一销售产品不低于成员销售总量的50%。取得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产品认证、注册产品商标、统一产品包装的合作社优先考虑。
7、经营成效显著,合作社及其实体运行良好,有一定数量的盈余,并能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盈余分配。
二、区农业局对申报合作社审核评选认定后,对获得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发文公布、授牌表彰,优先安排国家和省、市、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项目,并在渭滨农业信息网对合作社产品进行免费宣传,定期向外发布合作社供求信息。
三、示范合作社每年评选一次,评选4个。示范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,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,出现违反国家政策,存在违法行为,或被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合作社称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