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切实做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及补办工作的函
发布日期:2008年3月11日 来源:区水电队 作者:
各乡镇人民政府: 按照《渔业法》规定,养殖证制度是今后我国渔业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,对促进和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,维护广大养殖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,是今后加强养殖业全面管理的核心和主要途径。根据省、市要求,现将我区养殖证审核、换发及补办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,从事养殖生产的有效法律凭证。目的是要明晰养殖水域的产权关系,赋予生产者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。 二、今后,凡在我区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持有合法、有效的养殖证。对无证生产经营者,由渔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,责令改正,补办养殖证。 三、各乡镇通知辖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养殖户,携带其承包合同、村委会相关证明及原来的养殖使用证,来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办理审核及补办工作。 四、审核及补办时间为2008年3月1日—3月31日。
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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